谁来保护“郭光允们”?!
作为石家庄建委的一名小小科级干部,从1995年第一次写匿名信反映程维高的违纪问题起,郭光允出于不愿同流合污的良知和正直顽强的禀性,与一个省级领导“较量”了长达8年的时间。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显然有着天壤之别,这种“以下犯上”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蚍蜉撼树”的味道,其中浓厚的悲壮色彩令人扼腕叹息。这不禁让人想起“五年孤身斗贪官”、坚持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乡镇干部吕净一。两位“反腐英雄”的遭遇颇为相似,他们都为自己“不自量力”的行为遭到打击报复、付出了沉重代价。在没有公开审判、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吕净一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罪名是“贪污公款3000元”;因出狱后仍不退缩,妻子被害、自己身受重伤,险遭灭门之灾。郭光允同样历经磨难,在程维高的授意下他被开除党籍,并因“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而被劳教两年。“反腐英雄”们的坎坷遭遇令人痛惜,发人深思。
毋庸讳言,尽管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并在《刑法》第254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实际生活中,因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遭不测的事例仍层出不穷,不胜枚举。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反腐英雄”们的前途命运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握在自己与之苦苦抗争的“对手”手中。吕净一和郭光允寄给有关部门的某些举报信最终竟落到了被举报者手上,成了他们实施打击报复的基本依据。而本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司法机关,竟沦为被举报人大泄私愤、让正当行使合法权利的举报人蒙受牢狱之灾的工具。这种现象的发生无疑有着更为宏观和深层的制度性和体制性原因。
不容回避的是,在“反腐英雄”们长期与腐败分子顽强斗争的过程中,我们恰恰看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漠然和缺位。无论如何,让势单力薄的个人付出本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高昂的反腐成本是不正常的。让“反腐英雄” 的遭遇不再重演的办法,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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