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的四项自然原则
人属于自然,是自然中有自觉性而最为能动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类理性认知的极限,但这个极限是可以无限逼近的。老子的道到“道法自然”嘎然而止,西方的上帝、逻格斯,作为自然最高主宰的神圣显示。自然虽然神秘,但基本的自然原则却是自然而然,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人际关系或人类秩序的规范,同样不能违反或脱离自然原则。违反必定不合理,脱离则必定在逻辑上经不起追问,在道德上站不住脚。
自然原则在人际关系的体现,我认为有四种。
第一、人性平等与社会公正。我们有过追求绝对平等的计划经济时期,结果并没有得到预想的结果,反而产生更严重的权势的不平等,把生产性竞争的更多的通过票证制度、排队、走后门等方式转移到了分配性、消费性领域,压制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最后造成计划经济的崩溃(前苏联东欧)或转型(中国)。
但社会又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平等不由被强调,不平等反而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特权种了大行其道,不特权的人机会多多,无视普遍的公正规则。而社会竟从高层领导到平民百姓,到所谓“社会良心”、“文明灯塔”的知识分子都对社会严重的不平等(如腐败,以及基本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的不平等之类)严重妨碍社会健康的现象丧失了批判反省精神,面对残酷现实善都象鸵鸟般视而不见,闭口不言,更何谈有什么有力有效的解决行动了。实际上,人是有平等基础的,但这个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虽然出于社会整体利益参虑的原因也要尽量使结果不平等的差距不要太大(实则是基于人还互相依赖互相决定的另一自然原则)。而是基于人性平等基础这上所应追求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人性平等就是人作为类的存在,所有人一样的会趋利避害,一样有基本的需要,基本的欲望;一样的有发展的可能性;一样的兼有人之理性和动物之非理性等等。人性平等的直接要求就是我们作为一个人,要能相互尊重,并且对人际行为规范要尽量公正。公正的追求也就成为人类文明永恒的基本精神之一。丧失维护公正、追求公正的社会无疑是一个腐败、没落和充满罪恶的社会。
第二、个性差异与自由原则。人性平等使人类文明在行为秩序规范上有趋于大同的要求和可能性,但绝非要让这个世界千人一面,那更将无法忍受,幸好也不可能。任何一片绿叶的共同成分,却找不出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这就是“时时全息时时异,万象同一万象新”的道理。况且,人类远非绿叶,人要丰富多了。我们有基本的共性,可是每个人不有他自己的趣味特点,这才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世界,这个世界也才因此值得一活。个性差异是自然原则,是神圣不可破坏的,由此得出的要求是如未妨害他人,则个性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据此应把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和属于私人领域的区划开来。虽然不可能绝对,但又有哪一样东西是绝对的呢?大致上原则是必须的。属于私域范畴的,则无须社会指手划脚,硬性规定,并且社会还应做出有效的保障,个性充分自由发展的。如教育上应限制教师对个性的扼杀,更应绝对禁止他人特别是社会公共权力――政府力量对私人自由的干涉和侵犯。人性平等和个性差异原则的结合,使社会出现多和的美丽前景。
第三、绝对竞争与理性合作。人本性是自利的和有理性的。自利决定了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侵害别人的利益。人人自利使人陷在一种绝对冲突和竞争状态。这种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根本状态,不可能被取消。但人又是有理性的,在人类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合作要比不合作好,大家都遵守规则并不断改善规则比盲目冲突、恶性竞争为好。文明的进步就是理性的进步。文明的进化过程也就是人类由恶性内耗、冲突走向良性合作、公平竞争的合理化过程,由非理性冲突走向理性合作的过程。竞争和冲突得以良性化而走向合作的前提,即是确认大家都有平等追求自我利益的权利,并在基础上相互协商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规则契约,从而使人类从强权压制和暴力侵犯中解脱出来。而规则的确立和保障,必须得有一超然于社会具体利益主体的公正强者,这就是政府的本义。政府在制定和保障规则方面不公正而异化,必将引发冲突的加剧和竞争的恶性化,导致文明后退。如果政府自己都不遵守公共的规则,则政府更是必然成为一切罪恶的源泉。
第四、相互依赖与互相帮助。现代经济学充分表明,人的一切福利水平,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努力,还取决于他人的努力,是所有人共同提高或降低了社会的效率或福利水平。正基于依此,不难得出,无论社会公正还是从社会效率来说,发达国家从各方面援助后发国家,先进地区支援落后地区,强者帮助弱者(现象意义而非本体意义),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或社会责任,也是有利于自己的合理选择。先进自然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相互依赖还意味着各个主体在本质上已构成一个更大或更高级的生命体,因此互相帮助在本体意义上也符合自利的原则,一味自私反而是近视和狭隘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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