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奖励“反腐斗士”?
据1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何海生在向中纪委具名举报出海南两级法院16名涉嫌腐败团伙成员,却不幸在一批涉嫌腐败的法官进入海南省纪委的调查范围后“劳累而死”(还有人怀疑另有他因)。那么,我们的社会对像何海生这样的反腐斗士,该不该给予承认、或追认为革命烈士或是授予见义勇为英雄之类的称号呢?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出乎意料的是在现有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及采访到的由各省市制定的见义勇为条例中,都没有适用于和腐败势力进行殊死较量甚至献出宝贵生命的举报人的相关条款。
其实,反腐斗士没有得到褒奖的,远不止何海生一人。从“扳倒”李长河的吕净一,到告倒蒋艳萍的陈荣杰等等,其中有的失去了亲人,有的则牺牲了生命。对于他们,我们给予怎样的称号和荣誉都不为过。他们是舍身取义的人,是“中国的脊梁”。
但是,我想,能慰藉他们以及他们亲人的,或者说他们最需要的,究竟是什么?
是利?厦门检察机关有10万元的举报奖励金无人领取,而湖北省检察机关曾刊登公告,请举报人领奖,但仍有100多万元举报奖金也无人认领,还有何海生,为了反腐败竟放弃了生意―――他们不是为了钱。
为名?也不是。他们也清楚,在我国目前的各种条例规章中,还没有对这种行为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而且,为了某种称号而去冒生命危险,除非他失去了理智。
那么,他们需要的是什么?很简单,他们只是希望,一,被自己举报的腐败分子能够受到应有的惩处;二,不要让以后的举报者再付出和他们一样的沉痛代价。
他们举报,就是要让腐败者“倒霉”,要割除寄生在共和国身上的“毒瘤”。能看着那些共和国的的罪人被押上正义的审判台,活着,能活的扬眉吐气;即使死了,也能含笑于九泉。
同时,他们也希望创造利于举报人的环境,降低举报人的举报成本。不能这边下决心举报,转眼举报材料就到了被举报者的手中;不能这边举报人在等待消息,那边被举报人却在升官加爵;不能这边举报人想得到国家的有力保护,那边被举报人却屡下毒手而安然无恙。
明白了这些反腐败斗士的“心迹”,那些有着反腐职责的部门就明白自己最应该做什么。利用人民的授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把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就是对他们最好的奖励。是不是“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是否追认为“烈士”,这或许是以后的讨论话题,但在目前,这样的奖励不是最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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