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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

2008年07月14日
近年来,伴随着学术腐败现象在我国学术研究领域的日益恶化,学术规范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对学术规范的探讨也一度成为国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最热点的问题之一。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使得学术规范在我国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而有关学术腐败的法律规范的讨论也因此步入不少学者们的视野。在这种背景下,2006年2月26日,中国法学会网成功举办了“如何用法律规范学术制度”专家座谈会,向学术界宣示了中国法学界对该问题的重视。
  
  在我国,学术腐败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制造学术泡沫、搞假冒伪劣、抄袭剽窃、进行钱、学、权的三角交易、从事注水学位教育或培训、在学术评审拉关系以及办刊收费等等,都是学术腐败在学术研究领域的具体体现。事实上,在学术界,腐败现象的存在早已有之,而学术腐败的法律规范实际上也已算不上是一个新问题,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已有学者撰文提出了这一问题。1997年6月26日,《社会科学报》就发表了蒋德海教授的《反腐败不应忽视学术领域》一文,该文指出:“学术腐败在目前主要表现为职称评审和学术成果评审的腐败。其消极作用是:一、导致职称贬值。一方面是大量不具备学术水平的人进入高级学术人员队伍,另一方面是真正有学术水平的人反而得不到职称,职称的学术意义日益淡化。二、搞坏了学术空气,大量非学术因素进入学术领域,学术标准迷失,学术价值动摇。三、导致我国社会进步目标扭曲,科教的核心之一是学术,没有学术文明,科教兴国就是一句空话。”在总结学术腐败的原因时,蒋德海教授指出:“学术腐败产生的根源是学术法制不健全。”他认为:“对于具有明显学术腐败的人和现象,必须予以坚决的揭露和曝光,对于严重的学术腐败现象,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遗憾地是,蒋德海教授的这篇文章似乎并未引起学界乃至立法实务部门的足够重视,以致该文章发表后一直到今天,我们不但还很少看到有专门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出台,更很少听到有学者因为学术腐败问题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学术界的腐败已经在我国表现得越来越严重,而学界反腐的声浪也日益高涨。但尽管如此,学术反腐却依旧更多地只是停留在道德规范的层面上,而很少被真正地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视野之中。即便有些问题偶尔被纳入到了法律规范的视野之内,也多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使法律的存在形同虚设。以版面费为例,版面费作为学术期刊为发表作者论文而要求作者支付的所谓版面使用费或发表费,是学术腐败在我国期刊运营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而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版面费作为被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立法所明文禁止的一种学术不端现象,其存在是绝对违法的(笔者曾对该问题曾专门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已在相关的报刊上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其非法性不证自明的现象,却在我国明目张胆的存在着且还如燎原之星火迅速在学术界得到了蔓延。于是乎,我们看到,不仅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学术期刊加入办刊收费的行列,而且每年也都会有大量学者因为交不起或不愿意交版面费而被迫出卖自己的文章,越来越多的假学者正在充斥学术界。如今,发表论文要缴版面费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项“潜规则”,学术刊物已经越来越衍变为期刊创办者牟利的工具,其学术意义正越来越淡化。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应当被置于最为神圣不可侵犯地位的情况下,版面费的存在与蔓延无疑已经成为对我国法律威严的一种亵渎。而法律在应对学术腐败时所显现出的软弱与无奈由此可见一斑!
  
  应该说,在当前学术腐败已经在我国愈演愈烈,如不加以正视并及时采取适宜对策进行防范就会阻碍我国学术事业健康发展,并会使科教兴国的宏伟目标最终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的情势下,学术规范问题已经由一个单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日益演化为一个身跨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的重要现实问题。对这一问题,单纯依靠道德建设已难以甚至无法收到实效,必须要在强化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上,重视和加强学术法制建设,提高法律介入学术研究领域的频率与效能。具体来说,对于目前已有的涉及学术研究与学术发展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法、考试法等),应当加强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避免其流于纸面化;而对于那些我国立法尚未介入却需要介入的领域(如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法),则应当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这既是依法治国在学术研究方面的基本要求,也是现阶段治理学术腐败的内在需要。
  
  当然,对于治理学术腐败而言,完全抛开道德规范而强调法律规范也是不可能的。在当代中国,学术规范问题的确已经成为一个亟待加以正视和解决的现实法律问题,但说到底却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与社会问题。作为法律,学术规范法可以规范学者们的不端学术行为,但却无法规范那些不端学术思想;而在人们的行为归根结蒂还是要受其内心法则支配的前提下,对学术研究进行法律规范显然只能算是应对和治理学术腐败的治标之策,而绝不是治本之需。为此,也绝对不能且不应忽视学术道德建设。
  
  此外,从根本上来说,学术腐败的产生主要还是根源于目前我国极不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例如要求发表若干论文或出版一定数量的专著并在指定核心报刊上发表一定论文或文章的所谓“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职称评定制度”、在核心报刊发表论文给予高额现金回报的科研奖励制度、要求在读研究生发表一定量的论文才能够获得学位的学位管理制度等等。这种畸形的科研评价机制日益腐蚀着学者们的学术良知与职业精神,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不愿意再坐冷板凳,而更倾向于在学界投机钻营,谋名取利。基于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学术腐败,不仅要重视学术法制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更要重视良好学术体制的建设。毕竟,只有当我们从体制上根除了容易滋生学术腐败的土壤,并进而净化了学术研究的环境时,才能够使学术腐败因最终无处容身而归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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