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允光:举报程维高的八年之痛
早在程维高经济问题暴露之前,他的两任秘书就前仆后继投身腐败的主战场,尤其是被媒体称之为“河北第一秘”的李真,据说已经到了“让谁当个厅级干部,写个条子就能解决。让谁当个处长,打个电话就能解决”的地步。(文见《南方都市报》),这背后可以看出权力已经被扭曲到了何等地步,又异化到了何等程度?依附上程维高这棵大树好乘凉,这成了某些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而就在某些腐化堕落的党员干部与其狼狈为奸之时,郭允光挺身而出,以一己之力检举揭发程维高的经济问题,结果被程维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身陷囹圄,被非法劳教。这样的代价让许多群众会产生这样的感觉:你一个小小的百姓还敢和省委书记斗,这不是以卵击石么?确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两者在地位可利用的资源等方面都是悬殊的,程维高可以公然干涉行政事务和公安机关办案,这样一手通天的无限权力确实让人无法不害怕,但我们应该如何对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呢?而另外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怎样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如何让那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壮烈成为历史,这是当前我们反腐斗争中亟待面临的问题。
众所周知,很多腐败案件都是靠群众举报取得线索的,而举报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写举报信,郭允光曾写了一封化名为“正义”的举报信给省检察机关,后来居然落到被举报者程维高手里,这显然是检察机关内部出了问题,在如何对举报人资料保密方面,我们的制度确实存在着空白地带,而这也给如郭允光等举报人带来了灾难。从私底下说,笔者很敬重如郭允光、吕净一、何海生那样像“堂・吉诃德”一样勇敢的举报者,然而让他们承担起反腐的重任,委实是他们所不堪重负的,郭允光的八年之痛让我们应思考社会的缺失,尤其是反腐职能机构的缺失,真正最应该承担反腐责任的反腐机关在干什么?程维高的经济问题在八年前就连身为普通干部的郭允光都能知晓,我们的反腐机关难道会看不见吗?在这一问题不应该也不能推卸责任,而且更关键的是如何从制度上建立追究泄露类似郭允光等举报人真实资料的人的机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套完整的保密机制,所有举报人的身份绝对保密。只有负责调查该宗案件的调查员,才能获准查看举报资料,其他与本案无关的则无权翻查机密档案。一旦泄密,必受刑罚严惩。这一点上我国反腐机关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如人意亟待改进的地方。据《南方窗》报道,青年法学家肖瀚曾发表言论说,将涉及举报人(证人)的法律法规找出来,通读一次,结果是“令人非常吃惊”。从基本法律,到具体部门的办事程序规定中,涉及证人的加起来大概有10来条左右,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对证人的保护是一种事后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在证人遭到侵害以后法律才会以惩罚犯罪的方式补救。刑法里是这么规定的,在第八章的妨害司法罪里规定有报复陷害证人罪。但由于没有一些非常细密的程序性的规定,这种条文很难落实。第二,在侦查阶段对证人的保护仅仅限于不公开身份,没有规定证人一旦身份泄露了以后怎么保护。第三,对证人的保护本身应该是程序性的规定,却全部实体化。这样就非常可能导致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不力。而在湖南省检察举报中心工作过两年的寻民利则分析说,大量的举报之所以石沉大海,是因为在纪检检察机关里,举报和信访是混在一起的。信访本来是一种社会救济措施,是正规渠道之外的一种补救。可是按照信访的定位,举报是没有强制力保证的。
由此看来,从立法的角度上考虑建立举报人的保护机制和奖励机制确实刻不容缓,郭允光为了举报程维高单枪匹马,落下了一身的病,我们敬重这样的孤胆英雄,但又不应该过于提倡个人反腐,因为反腐涉及到公共职能,单凭个人能力很难达到,应该寻求与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也只有这样,公众才能更好的通过舆论、举报等手段揭露腐败,调整政府的行为,让我们永远告别反腐的“八年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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