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 胡星斗 杨涛:学术规范、学术评价与学术批评――2005年10月28日在正义网的对话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中国问题学网站创办人暨主持人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正义网特约主持人、《法制日报》特约评论员
高等学校在大部分人的心目中是一座圣洁的、不曾被玷污的“象牙塔”,然而现在不断有各种抄袭、剽窃以及学术造假行为见诸报端,其造假手法日渐“高超”,令人大跌眼镜。
近来,又有媒体报道了“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被指剽窃”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评价学术论文抄袭的标准是什么?学者抄袭论文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我们国家有无关于抄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学术腐败在中国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减少中国学术腐败的根本出路在哪里?
为此,正义网诚邀网友与杨教授、胡教授展开深入交流。
杨涛:今天我们很荣幸请来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杨玉圣;中国问题学学者、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做客本网谈学术腐败问题,请两位教授先和网友打个招呼。
胡星斗:网友们大家好,谢谢大家参与我们的讨论,参与共建一个优良的学术气氛。
杨玉圣:各位网友上午好,非常高兴通过正义网这个平台,能够与各位探讨有关学术规范、学术评价、学术批评的问题,期待与各位的交流。
沐子:请问嘉宾,抄袭论文与借鉴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如果一篇文章主要引用了别人的观点,但将语言变成了自己的话,这样算不算剽窃?
胡星斗:如果成为了某种公众性的概念就不算抄袭,如果在学术圈内许多人知道就不算抄袭。比如“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概念,我在几年前就提出来,现在中央也有这方面的提法,但不能认为是从我这里来的。从网上查找,我的提法还是惟一的,但现在这个词不算特别新的创造。这个界定非常困难。
杨玉圣:这大致属于变相抄袭,严格来讲不符合学术规范,实际还是知识产权观念淡漠的表现。
沐子:请问嘉宾如何看待“天下文章一大抄”这句话?
胡星斗:这句话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也反映了某些学术现象。中国还是存在着一些具有创见、具有独立思想的学者,也有一些具有真知灼见、敢于说人之未说、敢于创新的学术成果,所以不能够说所以的文章都是抄袭的。但是也的确存在着好文章被众多人抄袭剽窃的现象,我想应该通过进行学术规范教育和建立现代学术制度来解决。
沐子:有人提出现在本科阶段论文普遍没有新意和突破,有人认为本科阶段以基础学习为主,建议取消本科阶段毕业论文,请问嘉宾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杨玉圣:我非常理解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而且在我看来,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在目前高校大规模扩招、师资力量、图书资料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各大学的本科教育的质量有面临严重滑坡的趋势。现在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大学教育的质量、改善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条件、加强大学生的学术素质教育。本来大学毕业论文是检验大学四年综合学养的重要指标,也是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但是鉴于生多师少、学生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因此这些年来的大学毕业论文的水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存在严重的数据作假、伪注、抄袭剽窃、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的现象。因此,除了重点大学外,那些师资力量一般、科研条件较差、而学生数量众多的教学类大学,不妨像刚才这位网友建议的,取消毕业论文这个环节。
杨涛:评价学术论文抄袭的标准是什么?像观点、文字等的引用有无标准?
胡星斗:关于学术论著的抄袭在某些领域还是比较多的,我认为,在引用别人成果时,应该注明原著者的姓名和出处。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著作权法,应该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他人的成段的文字作品以及原创性的思想应该注明出处。对于那种普及性的或者在学术圈中已经被很多人知晓的思想,可以不注明出处。杨教授这方面研究得更深。我的观点是:凡是引用别人独立的观念或者成段的语言都应该注明出处。
杨玉圣:学术抄袭的问题,既涉及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又涉及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凡是在独立署名的作学术作品中未说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使用他人作品者,均属抄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9年1月15日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引用与抄袭之间的界限在于使用他人著述是否注明出处。引用则是“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学术引文规范”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杨涛:周长城教授自我辩解说“张斌的文章大多数名不副实,有许多夸大其词的地方”,其根据之一是《经济社会学》“作为教材,书中有些地方不够严谨”等等。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杨玉圣:张斌的长篇批评《学术规范的重要性――评武汉大学教授周长城的学术剽窃问题》,列举了大量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如果说这篇文章“大多数名不副实,有许多夸大其词的地方”的话,那么就需要周教授也拿出事实和证据来。至于周教授把《经济社会学》“作为教材,书中有些地方不够严谨”作为依据,则没有任何说服力。首先,“教材”就可以“不够严谨”吗?在我看来,恰恰相反,正因为是教材,所以才应当格外严谨,因为这是学生们从事专业学习时的规范读本。其次,教材就可以把别人的成果抄袭成自己的吗?请周教授不要忘记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哪怕《经济社会学》是“教材”,但这本“教材”的封面、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是白纸黑字印着“周长城著”的字样。最后,既然《经济社会学》是署名“周长城著”的学术作品,那么周教授在享有《经济社会学》署名权的学术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学术荣誉的同时,也理应承担其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这自然也包括因涉嫌抄袭剽窃而带来的严重后果。
杨涛:目前,我国有无关于抄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范?
杨玉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制订的,尽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总的说来,对于抄袭这样违背知识产权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是很得力。这一方面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的水平和能力有关。至于行业规范,可以举出两类:一类是教育、科研主管行政部门的相关规范性要求,如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1999年11月18日《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未参加研究或者论著写作的人员,不得在论著中署名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还要求“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目前主要是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学术成果规范”中特别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另一类是著名学术期刊出台的有关行业规范约定。如1999年2月1日中国科协所属的231家全国性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在北京科技会堂共同签署本《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以努力清除科技界的偷、抄、编、造等现象,提出拒绝刊登署名有争议、引用他人著述未注明出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一稿多投的稿件。“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拒绝刊登有其署名的稿件、通知其所在单位、公开曝光等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事件,将转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或者提请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当代中国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七刊编辑部1999年12月《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表示:学术研究必须尊重前人研究成果:凡专题研究论文,应就主要的研究内容,概略说明或介绍前人研究的主要成果或研究状况;此种说明或介绍,可以列入正文,亦可采用注释的形式;完全没有此种说明或介绍的来稿,各刊编辑部将不予受理。“严禁抄袭剽窃:自2000年1月1日起,凡投稿而有抄袭剽窃行为者,七刊编辑部将在五年之内均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人民音乐》《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中国音乐》《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教育》《天籁》《交响》《星海音乐学院学报》《钢琴艺术》《音乐与表演》《音乐艺术》《音乐研究》《音乐爱好者》《音乐探索》《乐府新声》《黄钟》16家编辑部2003年4月26日发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联合声明与建言》,特别提出:“坚决反对抄袭剽窃行为。我们商议决定,自2003年第四季度开始,凡投稿或已发表的作品被发现有抄袭剽窃行为者,各相关编辑部将采取联合行动,在3年之内均拒绝发表该作者的任何稿件。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将按教育部下发《意见》的第三条第五款,通知作者单位并建议由作者所在单位按照教育部的《意见》要求对抄袭剽窃者做出相应处理,决不能让其稿费照拿、职称照评、官职依旧。必要时,将运用法律武器加以解决。”
胡星斗:我们中国有著作权法,还有一些有关行业的规范标准以及各个单位都有学术标准。科技部、教育部也有关于科技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在这样的一些文件中,都谈到了如何保障著作人的权益,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要注明出处。所以,应当来说,中国关于抄袭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还是非常多的,规范还是比较健全的。但这样的一些规范并没有落实到每一个科技工作者、每一个文字工作者的心中,还没有形成严格遵守的氛围。更多的人强调作品的数量,而不注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我想,这样一种状况还是要改变,比如通过建立现代学术制度来解决。没有一个良好的现代学术制度,那就没有现代的学术规范。
杨涛:学者抄袭论文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杨玉圣:学者抄袭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因为抄袭违背了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因此在学术行为上是不光彩的,应该受到谴责的,同时,抄袭又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有关当事人应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侵权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抄袭现象之屡禁不止,甚至不断泛滥,使得学术尊严受到践踏,使学术共同体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使学术正义荡然无存,进一步恶化了学术生态,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胡星斗:抄袭论文一方面要承担道德方面的责任。中国社会的学术失范是整个社会失范的表现。学术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反映。现在,整个中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道德信用滑坡的局面,一些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剽窃行为也应该在学术上受到大众的声讨。另一方面剽窃者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应该公开赔礼道嫌,赔偿损失;应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应该在有关媒体上给予澄清,这样才能在学术上形成一个端正的风气。还有第三个方面,这种剽窃行为应该受到科研单位的惩罚。某些大学里,校长为了保护学校的名声,公开袒护某些教授、博导、院士们的剽窃行为,这是不应当的。有关学术机构应该按照民主的程序,对抄袭人给予警告或者惩罚。这个在西方做得非常严格,如果哪个教授进行了剽窃,一定会被开除。
风信子:杨教授,现在网上有一种“声音”,提出我国应该增加“剽窃罪”,您如何看?
杨玉圣:这是有的学者针对周长城涉嫌学术抄袭案提出的一个新观点。我个人认为,学术抄袭既是违背学术规范、学术伦理的道德问题,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鉴于目前学术剽窃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单纯靠道义的约束和道德的谴责,或者仅仅靠学者的学术批评,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著作权法里原有的相关的规定比较模糊,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如果在民法修改条文中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加上剽窃罪,那么这些大大小小的文贼,可能会有所收敛,因为一旦其抄袭剽窃的行为被确认,那么将不仅面临道德的谴责,而且还很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杨涛:前不久,中科院理论物理所的博士自杀,因为他没有通过被解聘,据说是文章数太少了,但有人称其“一直是拔尖的人物,理论功底极扎实,而且喜欢挑战国际性的难题”,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杨玉圣:我的专业是美国史和宪政史,属于人文学科,对于自然科学没有任何发言权,但既然都是学术,自然也有其相通之处。一个拔尖的博士自杀,是因为文章数量不够而被解聘,这是中国学术的悲哀。
这里我想到两个例子。一个是中科院院士、原复旦大学校长、现任英国诺丁汉大学校长的杨福家教授所反复强调的,世界一流大学不仅要有大楼、大师,更要有大爱。杨院士以在美国排名第二的普林斯顿大学为例说,诺贝尔奖获得者纳什早在1950年即以其博士论文开创了世界一个新的领域,这之后尽管他的精神出了毛病,但普林斯顿大学的宽容使他在这个环境中生活了30年,同事们给予他巨大的爱护,后来纳什身体恢复了,1994年拿了诺贝尔经济学奖。普林斯顿不仅培育了纳什,还培育了破解数学史上的一大难题――费马定理的艾尼洛・瓦尔,为此他有9年没有任何文章问世,但普林斯顿大学妙就妙在允许他9年不出一篇文章,让他静心攻克世界上最大的难题。9年后,他成功了。杨福家院士深有感触地说:要有原创性的东西,没有十年八年是出不来的。多利羊的诞生,也是诺丁汉的科研人员辛勤奋斗、花了10年时间才成功的。什么是大爱?让人们拥有安心工作的环境,这就是大爱;营造一个以人为本的氛围,这就是大爱。可是,对比一下中国的大学和科学院,我们有这种大爱吗?
另一个例子是:据《光明日报》2004年7月9日报道,在1993年到2003年这十年中,在国际科学引文检索排名中,各学科被引证最多的前20篇论文中,没有一篇是中国科学家的论文;在前100篇中,只有两篇;前1000篇中,只有四篇。邹承鲁院士说得非常到位:“现在是从对量的重视转而对质的提高提出明确要求的时候了!”“我们应该大力刹住浮躁之风,彻底改变急功近利的观念”。为此,要“反对单纯以论文发表数量评价个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做法”。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这都是适用的。
杨涛:在现行的学术评价体制下,评价一个学者的成果主要是什么?用学者发表论文多少和出版专著多少来评价学者的学术成果合理吗?
胡星斗:中国目前在学术领域腐败的原因之一是缺少一个良好的学术评价的体制。学术的腐败可以分为学术权力的腐败、学术原则的腐败、学术成果的腐败等。从学术成果的腐败来说,主要是由于我们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学术体制,以发表论文的多少来评价一个人的成果,而忽视论文的质量。现在每个教授每年要发表多少论文,都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这样就促使一些人发表垃圾作品,凑数量。这样的机制不改变,学术成果腐败的状况就很难改变。一个大的学术成果往往要坐上几年或者十几年的冷板凳才能获得。可现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可能限定了这样的优秀学者的出现。如果像陈景润那样,多少年才出一篇成果,可能早被大学开除了。那么,如何对学者的成果进行评价呢?一是他的成果是否获得同行的认可,他的论文引用指数。第二点,可以由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来评判。学术委员会应该是由本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士组成,而不是由各个学科混合在一起的人员组成,这样对本单位的学者进行评价会更加客观。第三点,可以由本单位学生或者研究生给学者打分。在某些科研单位的确存在着长期不做学问,混日子,没有学术成果照样做教授的情况。因此有些人认为必须用论文数量来改变他们,但是我认为由学生对学者打分更好些。比如,有些大学的从事马列基础课教学的人,基本上既不看书也不看报,如果没有发表论文的数量规定,那么他们更不上进。这样的一些教师,学生的意见非常大。他们对当前中国和世界的学术情况、社会状况都不熟悉、不了解,这样的教授去上课,学生往往不愿意听课。如果让学生去打分,这样的教授就会被淘汰。通过学生,可以评价学者。
杨玉圣:学术评价是针对学者、学术成果以及学术机构的评论、判断与鉴别,其核心要素首先是学术。所以,既然是学术评价,就一定要以学术为依归,以学术为本位。所谓学术本位,其本质即学术取向。
第一,就学术评价的制度环境而言,应坚决排除学术评价中的非学术因素,特别是人际关系因素、长官意志因素。
第二,就学术评价的程序要素而言,应大力改变“以刊评文”的时弊。所谓“以刊评文”,即简单地看是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发文章而不是看文章本身,这是一种荒唐透顶的形式主义作派,目前在高等院校中特别盛行,为害尤烈。与此相关联的另一种怪诞现象是,每年发表在500多家学术集刊的大量学术成果(一万多篇论文),尽管其总体质量堪可称道,但基本上被排挤在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之外。
第三,就学术评价的导向功用而言,应切实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量化举措。急功近利,沽名钓誉,低水平重复,虚假繁荣,这些学术问题的存在固然有复杂的成因,但重量不重质的量化举措,确实是罪魁祸首。
第四,就对学人评价而言,应改变目前愈演愈烈的行政化取向。可能是中国的官本位文化使然,加之巨大的现实利益的引诱,因此无论是高校还是科研院所,这些年来的“学术官僚化”现象日趋严重,往往是“校长(院长)一礼堂、处长一操场”。在这样一种扭曲的评价体系中,评价一个学者往往是以其行政职务为中心。这样一来,对学者的学术评价遂异化为行政级别的攀附,从而使得学府俨然“衙门”、科研院所俨然“机关”,等级森严,官气十足。中国科协主席周光召不久前(2005年8月22日)曾针对科技工作者热衷做官的现象尖锐地批评说:“搞科研工作和做官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这两种价值观很难同时在一个人身上体现。一些有领导能力的科技人员可以去做官,但做官的前提是必须为科技工作者好好服务,既然做官就不要搞科研,想搞科研就不要去做官。但目前有许多人既做官又搞科研,做官不为大家好好服务,而是利用职务之便,把好多科研经费留在自己所在的研究所里,往往使真正搞科研的人没有科研经费,严重影响了科研事业发展。”
第五,就学术评价的保障机制而言,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学术管理与服务机制。
杨涛:关于学术评价,目前有无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杨玉圣:在目前弥漫学界的浮躁氛围下,学术评价迄今还谈不上什么成功经验。但这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重大问题。学术评价彰显了现代学术制度的价值依归,是学术正义的守护者、学术尊严的体现者。如何建立健全客观、公正、高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个人认为以下四点值得重视:
首先,学术评价的主体应是同行专家,并实行“小同行评审规则”,也就是说取消以往那种大杂烩式的多科专家组的评审方式,而代之以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的专业评审,从而保障学术评价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其次,公开评审原则。以往通常采用的是匿名评价的方式,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由于匿名使评委只享有权力而逃避了责任,匿名评审反倒成为不公正的挡箭牌和遮羞布。”为此,不妨由匿名改为公开。比如,事先公示学术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及时公布其学术评价意见。与此同时,要有效防范当事人对学术评价的干预和干扰。
再次,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为本。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说,很可能任何一种具体的方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从目前的情况看,任何一种方法都只是手段,而学术评价最根本的还是应以学术的眼光、学术的标准来评价学术本身。此外,还要允许学术批评,加强学科评论,既鼓励探索,也宽容失败。这也是学术评价不可或缺的部分。
最后,应有对学术史负责的学术立场。学术评价之得失,不在一时一地,关键是要看其结果能否应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实践的评判。归根结底,学术评价应对学术史负责。或者说,学术史将是学术评价的最终裁判者。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历史老人,任何学术评价都应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因为我们没有人能逃脱历史的裁量。
广检:杨教授,请问一下学术批评网的职责是什么?对于假学术论文我应该到哪儿举报?
杨玉圣:谢谢这位网友对学术批评网的关心,正是网友的关心和支持才使得这个网在重重困难中坚持到今天。学术批评网是四年半前开通的,是我个人创办和主持的以推进学术批评与学科评论、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推进学术交流与学术进步的一个网络平台。如果您遇到学术论著存在抄袭剽窃、注释作假等问题,不妨摆事实、讲道理,写成学术评论文章,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内发布。
杨涛:在周长城案中,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认为要报告校党委或等组织部调查后才能进行调查,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
杨玉圣:根据《新京报》记者张弘的报道,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李德仁院士说:“学术委员会是否开会要向校党委提出申请,由校领导决定。这种事情我们一般先转交给校党委组织部调查,因为干部一般归他们管。如果我提出建议,也可以开会,但组织部不调查开会也没用。”与此同时,武汉大学党委组织部表示“将严肃、认真地调查这件事情,再拿出处理意见。如果是学术问题,将责成有关的学术组织机构进行调查、核实……”。这些说法和做法,尽管莫名其妙,但很可能就是武汉大学的现实状态。坦率地说,这些说法和做法都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言的,一方面,学术委员会畏畏缩缩,学术权力无所作为;另一方面,党委组织部混淆人事与学术,党政权力太过扩张。
胡星斗:目前学术腐败有制度化、合理化的趋势。主要原因是学术权力参与了腐败,还有一个原因是中国政、校不分。学术单位不具备独立的学术权力,大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政府机关的延伸。可以说,我们很多的校长也不是教育家。行政权力对学术有严重的干扰,学术不独立的局面是比较严重的。正确的状况应该是,行政权力不应干预学术,对剽窃与否的认定应该由学术委员会独立做出判断。学术委员会是一个学校最高的评判机构,它不得听命于校长。我想,这也是学校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做到教授治校、学者治校,而不是官员治校。
杨涛:现行学术委员会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校方的关系如何,其组成人员如何确定?行政是否过多干涉了学术?
胡星斗:我刚才说过,中国学术权力的腐败较严重,表现为:利用行政权力和某些不当的学术权力来干扰正常的学术研究。如果没有学术自由,也就没有大学。大学是一个追求真理的场所,但是现在一些学术机构,它的学术委员会往往是官员任命的。如果得罪了行政领导,你再有水平,可能都进不了学术委员会。而且现在学术委员会即使做出了一些决定,实际也需要校方的认可。也就是说,最后把关的是行政领导。这样就使学术委员会很难成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的掌握者。
杨玉圣:这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各大学,可能情况有所差异,但基本上大同小异。一般而言,在理论上讲,大学学术委员会与党、政的关系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第一,大学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大学校长和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如研究生院、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人,基本上都是当然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第二,学术委员会的主席往往就是现任大学校长或党委书记(武汉大学的情况是例外),两位一体,不可能自己独立于自己。第三,在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中,也有一些有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可能不担任行政职务的纯粹学者,但一来其数量有限,二来是但求无过的书生性格使然,属于沉默的少数,因此很难基于独立的学术立场、发出独立的学术声音。武汉大学李德仁尽管以院士之尊、贵为学术委员会主任,似乎是武汉大学的无冕之王,但用他自己的话说,“学术委员会是否开会要向校党委提出申请,由校领导决定。”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说法。
杨涛:当学者涉嫌抄袭问题时,哪些机构有权来认定?学术委员会有权独立进行调查并处理吗?
杨玉圣:应该说,这两个问题都不是问题,尽管现在这两个问题在武汉大学很可能都是问题。我很赞同有的学者提出的见解:在涉及包括对抄袭剽窃的查处等学术问题上,就像我们今天的主持人杨涛先生已经提出的,“行政的归行政,学术的归学术”。以周长城案为例,既然是被指抄袭,那么就应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查处。不然的话,就像有的学者已公开质疑的那样:“因为周长城本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所以由组织部来调查,就无法让人在程序上感到公正,无法避嫌;即使组织部调查后,认为涉及学术问题,转交给学术委员会调查,鉴于其“附庸”地位,公众依然会对其调查结果质疑,最后就只能请校外专家进行鉴定。但是,如果一个并不深奥的学术问题,本校的学术委员会都解决不了,那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杨涛)
北京大学英语系对该系副教授黄宗英抄袭案的查处,可以为武汉大学提供一个现成的例子:当钟山虎先生2005年1月2日在学术批评网批评北大英语系副教授黄宗英博士《艾略特――不灭的诗魂》“基本上直接剽窃自彼得・阿克罗伊德著《艾略特传》(刘长缨、张筱强翻译),一些在国内不大可能查找的注释直接剽窃自《艾略特传》的英文原著”后,立即引起该系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随即委托系内同事进行技术性初查。1月6日,系主任致信英语系全体同事和同学,告知系里对此案“正在审处”。2月3日,系主任致信学院领导,说明黄宗英“有重大剽窃嫌疑,应立即进行正式地查处”,核查程序正式启动。19日,系主任建议“在学术小组的领导下,认定其中的事实,并评估其对英语系可能造成的危害”。此后,核查组在黄宗英自查的基础上,对其1999-2003年底的著作、论文进行仔细调查,并提供评价报告。5月21日,北大英语系系务会和系学术小组联席会议就黄宗英剽窃行为的性质进行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就其定性意见和处理意向达成决议,28日,英语系专业学科全体教授会议对上述决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该决议的结论是:“黄宗英2004年2月18日提交的《自查报告》系统地否认了1999年到2003年间他所发表的著作中大量存在的剽窃情节,与事实明显不符。英语系系务会、系学术小组、英语专业学科教授会议均认为,黄宗英严重违反《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剽窃行为特别严重,应予以解聘。”
另据《新京报》10月27日报道:10月25日下午,武汉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龙小乐率组织部长王明元到社会学系宣读学校党委文件,决定社会学系独立,正式任命周长城为新独立的社会学系的副主任,主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报道中还有这样一个插曲:“因为周长城上一任的任期已满,这一次等于是重新任命。所以我们七位老师当场表示强烈反对”,武大社会学系副教授王进说,“我们正在起草致全校师生的公开信,准备向全校师生、全社会、网上、媒体广为发布。”但周长城称自己确已担任社会学系副主任,“他们要反对,那是他们的事情。”鉴于这种在批评声中照旧任命、升官的事实,我本人对于周长城疑似剽窃案的查处结果的估计,很可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广检:对于学术腐败,我们总是在批评,我想请教嘉宾,怎样把学术规范落到实处呢?有什么举措?
胡星斗:中国应当普遍实行对学术成果的匿名评审制度,把不规范的学术和腐败的学术驱逐出学术期刊。各科研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应当袒护当事人。
杨涛:如何来评价我们现在的学界状况?
杨玉圣:概括地说,喜忧参半。从1981年读大学起,我先后在国内外的7所大学学习和工作过,其中在大学里执教也已经17个年头了,耳闻目睹,确实是深有感触。一方面,确实深深体会到这些年高等教育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也非常忧虑所存在的问题与危机。我们已经知道,经济是不能大跃进的,教育和学术当然也不能大跃进。但这些年的高校盲目扩招、“全民搞学术”的架势,又不能不让人联想到大跃进。北大的李零教授说“大学不是养鸡场”,但现在的大学却正在越来越有“养鸡场”的味道。以往那种教学相长、其乐融融的场景,正在远离大学。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一直希望国家正在重点投资建设的“985计划”、“211工程”大学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能切实担当起教书育人、知识传承、学术创新的伟大使命。
胡星斗:总体上来说,学术腐败是比较严重的,特别是存在着学术原则的腐败。学术和大学都是承续人文命脉的,但是现在人文命脉都腐败了,相当于一个人得了血癌,确实是令人痛心的。我说的学术原则的腐败指的是学术与权力的挂钩、学术与金钱的挂钩,假学术、伪学术的泛滥。学术腐败在某些地方有公开化的趋势。比如,许多单位为了争取被选上院士,用大量的金钱去公关,甚至有些学校要花几百万元公关,以争取取得院士的突破。某些学校为了博士点,也是公开开展公关的活动。现在还有一些官员当院士,某些官员只是因为负责了大的工程,实际上对具体技术并不知晓,但是他可能凭着一句口号式的豪言壮语,结果当上了院士,这样激发了许多高官纷纷争当院士。现在一些官员不须经过考试,或者由秘书代考获得博士学位,也不少见。一些所谓的一流大学,把一些没有多少文化知识的演员、官员争相聘为教授。学术评奖也多是聘请熟人来评奖。可以说,学术腐败出现了团体化、集体化、制度化的趋势,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学术也成为了一种平庸的职业。只是为了谋求饭碗,抄袭的现象有时是非常严重的。一些博士生、硕士生的课程论文、阶段论文就是完全从网上下载的,抄袭他人而且不以为耻。在学生中作弊的现象也是比较严重的。当然这种作弊的根源还是在于我们的不良的考试制度――过多的、应试的、频繁的、死记硬背的考试。应试教育的伴生物就是严重的作弊。可以说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优败劣胜的制度,它是牢笼有志青年的制度。还有我们现在学术上存在着封闭学术:不鼓励创新,缺少宽容,不容忍标新立异,不能容忍特异的思想。学术的批评的气氛也极其不健康。在某些学校,存在着“学霸”、“学术门阀”的情况,不容他人对其观点有任何的批评。学术上也存在着忽视学术的道德建设、忽视人文教育的状况,只是强调学术成果的数量,结果出现了非常多的文化垃圾,缺少独立的思想。
当然,实事求是地说,现在的学界也有许多积极的成就,在某些领域也出现了世界一流的成果。某些单位在学术方面也有严格的学术规范,也可以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改变了改革开放前万马齐喑的状况,一些不同的见解、独立的思想受到了政府的保护和肯定,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的成就。
少剑波:杨教授,我看过您的一篇文章,说全国有1000多种期学术刊物,优秀的只有11家,对于现在整个学术界的氛围,学术刊物的位置在哪里?如此众多学术刊物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您有什么看法?再者学术刊物与您主持的批评网相对来说是“对立。”您能介绍一下中国现在进行目前学术批评和学术打假的的总体情况怎样?
杨玉圣:关于学术批评的总体情况,我会在下面专门谈到,这里先回答这位网友关于学术期刊的问题。刚才这位网友谈到的一千多种学术期刊,其实只是指的高校文科学报,如果加上中国社科院、各省市社科院和社科联、中央党校和各省市党校、党政军警和社团主办的刊物,那么中国大陆现有的有正式刊号的人文社会科学刊物差不多有三千种。总的来说,刊物的数量非常之多,门类也非常细致,但是就总体的办刊质量而言,还不是那么让人满意。高校系统的一千多种学报中,教育部评选名刊工程,仅有十一种入选。社科院和社科联的刊物,整体学术水平和影响力要大的多,但也参差不齐,真正被学界公认的权威刊物也就二三十种。相反,目前还有大约五百种没有刊号、利用书号出版的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即学术集刊,每年发表大约一万五千篇多质量的论文,但因为没有刊号,通常不能进入检索系统和评价体系,在目前以刊评文的模式下,不被“承认”。这种状况是非常不正常的。因此,建立在目前的学术评价基础上的任何排名、统计大多是不准确的,甚至带有误导性。所以,我建议对所有的论文,不论是发表在有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还是没有刊号的学术集刊上,都应该一视同仁。
文泉:学术批评网上“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这几个大字,学术共同体您是如何来定义的?您主持学术批评网的目的是什么,这个网站做了哪些事情,起到什么作用?
杨玉圣:谢谢文泉网友,没想到学术批评网成了今天网友们提问最多的话题,我作为这个网站的主持人,非常感动。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是我的一篇文章《为了中国学术体的尊严――学术腐败问题忧思录》的简称,为此我特别请我的好朋友李万生博士题写了十个字。所谓“学术共同体”,是相对于学术界这个泛称而言的,因为学术界的范围太广了、也太滥了,而学术共同体是就狭义而言的,主要是指有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专家学者构成的“学术联邦”。学术共同体的概念,也是借鉴了科恩的科学共同体的提法。至于学术批评网的宗旨等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因此就不再重复。再次感谢!
杨涛:怎样区分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
杨玉圣: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这三者之间,有联系、交叉,也有区别。简单地说,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是抄袭剽窃、数据作假、注释作伪(伪注)、低水平重复,对策是让学术回归学术,开展学术规范教育。学术不端包括抄袭剽窃、夸大和窃取学术荣誉、强行在他人成果上署名,对策是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学术腐败指权学交易、钱学交易、色学交易,对策是依靠行政法规治理整顿。
胡星斗:学术失范是社会失范的表现,主要在学术领域表现为没有遵守科学研究的规范,对于学术成果的引用、成果的署名都不是按照贡献的大小,而是往往按照行政职位的高低。学术腐败是更严重的失范现象,它包括剽窃、滥用学术权力、违反学术规则。为了行政、政治的原因,掩示剽窃现象也是腐败。往往先有学术失范,然后有学术腐败。当然,腐败它有更加广阔的社会背景,它的背景就是行政权力的腐败和畸型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杨涛:学术腐败主要表面在哪些方面?其前因后果如何?
胡星斗:学术腐败表现的方式众多,比如,剽窃他人成果,利用科研经费出一些低水平的论文,搞大量的低水平重复研究,利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干扰正常的学术讨论。某些学术的研究和课题只是一味地不断申请经费,然后找一批博士生、研究生把它做完,把钱匆匆花完,然后出钱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两篇其实是低水平的论文,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的科研经费就算使用完了,然后又开始新的一轮申请经费。所以事实上,科研经费存在着很大的浪费现象。这样的一些学者与其说是在搞学术,不如说是在搞产业,是在赚钱。现在的在校研究生、大学生从网上下载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另外,学术权力屈服于行政领导,屈服于社会时尚的状况也经常可以看到。像美国的哈佛大学可以拒绝给当时的里根总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就是体现了大学独立、高尚的精神。而我国的一些大学,争相授予一些官员博士、教授之衔,以获得行政庇护为荣,这是一个很大的腐败。
杨涛:减少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根本出路何在?
杨玉圣:防范和纠正学术失范,主要是靠学术规范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防范和纠正学术不端,除了学术规范教育外,还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防范和治理学术腐败,除了上述举措外,尤其应加强法治力度。目前在学术界流行的伪注、数据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以及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现象,兼具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特征。这与我们长期以来缺乏学术规范教育和学术伦理教育有关,也与缺乏学科专业训练、研究生与学位教育机制不健全有关,还与缺乏健全的成果发表机制有关,与缺乏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有关,更与一向缺乏行之有效的学术惩戒机制有关。因此,应该让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让知识产权为学术进步保驾护航,还要坚决把学术维权进行到底。更重要的是,正面引导和教育(特别是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教育),加强学术批评与反批评,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发表机制(特别是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制),建立健全学术惩戒机制。至于权学交易、钱学交易、程序不公等学术腐败现象,在现行体制下,尤其需要综合治理,重点打击,把学术反腐当做系统工程来抓。那么假以时日,也许会逐渐扫除掉“象牙塔里的尘土”,还大学以清白,还学术以清明。为此,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针锋相对,拿出措施,抓出成效:
第一,立即改变目前国家领导人和高级公务员到高校担任院长、教授、博导的流弊。
第二,切实改变目前研究生与学位教育中愈演愈烈的“产业化”、“市场化”取向。否则。一旦“假的真文凭”泛滥,必将严重败坏中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品格与品位。
第三,进一步加大学术惩处的力度。正像教育部袁贵仁副部长强调:“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是自律和他律的辨证统一,在大力提倡学者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的同时,我们还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惩处一切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既要完善学术激励机制,还要建立学术惩戒机制。”
第四,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推进学术批评。舆论监督是学术反腐的利器,要在学术问题上引入阳光机制。严肃认真地开展学术批评,特别是有影响的学术报刊要在维护学术生态方面有所作为。
第五,在教育界、学术界和全社会养成尊重学术、敬畏学术的良好风气,让学术回归学术。这是从文化土壤、学术氛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之计。像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形,似乎谁都可以搞科研,“全民搞学术”,“学术大跃进”,其实是很不正常的。伟大的官员未必是优秀的学者,正如优秀的学者未必是伟大的官员一样。无论官学不分,还是亦官亦学,都很难说是正常现象。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学者才可能有所作为,学术才可能有所进步。当然,这决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我们既要有决心和信心,同时也要有恒心和耐心。
胡星斗:我认为,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现代学术制度和现代大学制度。也就是说,应当实行政、校分开的制度。学校不能成为政府的延伸,应当鼓励学术自由、学术平等的气氛,鼓励更多的私立大学的发展,建立透明的开放性的学术规范体系。只有人格独立、学术独立,学术委员会掌握了最高学术权利,实行了学校自治和教授治校,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学术与行政权利挂钩的状况。学校还应当校、产分离,学校除了相对独立的产业部门之外,不能进行产业化。学校应当远离急功近利,学校不应当办社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与金钱挂钩的状况。学校应当逐渐废除应试制度,建立素质教育制度。只有更多的素质教育才会有更少的舞弊的出现。大学中应当承续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双重传统,既要鼓励创新,鼓励独立的见解,鼓励对自然科学、理工科的研究,又要重视人文主义思想的发扬光大,尊重每一个学者和学生的人格和创新精神,营造一个讲道德、讲信用、重视文化传统、具有比较高的人文修养素质的学术环境。总之现代大学制度,既要强调学术规范,遵循学术道德,又要强调人文的教育,改变高等教育只是训练专家、只是培养工具型人才的状况,要把大学生培养成身心健康的人,让学者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杨涛:请问开展学术规范教育,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杨玉圣:学术规范教育,也是一项关涉高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素质教育的系统学术工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妨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第一,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统筹领导,全局部署,进一步强化高校对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的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据了解,教育部即将在近期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专业委员会,以统筹、指导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全面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制订、实施教育部《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还将负责受理高校有关重大学术失范问题、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腐败事件的投诉、评议,提供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并敦促有关高校加以贯彻、实施。
第二,在中国现行体制下,高等学校特别是名牌大学是国家学术研究、知识传承与文化创新体系的主要载体之一,大学是国家高级人才培养和教育的主要基地。因此,大学和大学教师有着重大的学术责任和义务。有条件的重点大学,应该把学术规范教育切实纳入高等教育体系,在师资配置、课程设置上给予必要的倾斜性支持。至少应定期主办学术规范专题讲座,加强学科规范和学术训练。在当前,大学教育特别是研究生与学位教育应抓紧补上学术规范教育这一入门课,以培养其学术伦理、学术纪律、学术素质。
第三,编写、出版学术规范教育用书。最近两年来,关于学术规范读物的出版,很可能会成为一个新的学术热点。除了高等教育出版社已经出版的《学术规范导论》(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秘书处编)外,河南大学还出版了《学术规范读本》(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杨玉圣著)、《学术规范与论文写作》(马小泉、杨玉圣编),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邓正来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学术规范通论》(叶继元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十九札》(朱青生著)等。
第四,大学教师特别是研究生导师,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推进学术规范教育方面,教师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学生特别是博士生和硕士生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那么作为教师和导师,也难脱干系,理应承担失察、失职的责任,并甘愿引咎受责。
第五,作为学术新人,大学生、研究生应该成为学术规范教育的能动者,要成为推进学术规范建设的生力军。事实上,像学术规范这样一个跨学科的共通性问题,单靠某一方面来完成,也几乎是不可想像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在内,谁都有权利和义务为学术规范教育和学术规范建设添砖加瓦。
杨涛:最近,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状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侵犯其所谓的名誉权,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他胜诉。对这个案子的情况,能简单地做些介绍吗?
杨玉圣:沈履伟是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为了申报教授职务,至少将他人的14篇论文照搬进他自己独立署名、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求是集》一书。为此,天津市语言学会本着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的良好愿望,对沈履伟的抄袭问题加以严肃批评,而沈却状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侵犯其所谓的名誉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此一荒唐请求,而且还稀里糊涂地判他胜诉。与一般的学术抄袭剽窃案不同,此案凸显了某些学者联手造假、“老鼠喊打”、司法不公等新特点。所谓联手造假,是指沈履伟和他的侵权对象串通出具含糊其辞的所谓“合作”的证明,为沈避责。所谓“老鼠喊打”,是指造假者“恶人先告状”,不仅不思悔过,而且还大张旗鼓地“讨说法”。所谓司法不公,是指法院无视基本的剽窃事实、偏听偏信、糊涂判决。这一判决结果披露后,学界哗然。
贺卫方、邓正来、王逸舟等学者领衔签署了《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公开信》,目前已有700多位海内外学者签名。《公开信》代表了学术界抵拒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呼声,这是扶正抑邪的正义之声、希望之声。不管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如何,有了这封《公开信》以及众多海内外学者的签名支持,在学术和道义法庭上,我觉得沈履伟案业已盖棺而论定。
杨涛:学术批评、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关系,究竟应如何平衡?
杨玉圣:学术批评、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动态平衡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学术批评是这一公民权利在学术语境下的体现。名誉权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如果一个学者涉嫌抄袭,那么对于这种事实的批评和谴责,就无从谈起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就像我们已经反复强调过,学术抄袭本身已经违背了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对其批评和谴责,是正当的。如果批评者的批评,缺乏事实支持,那么被批评者不仅可以进行据理而争的反批评,而且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在这里专门向朋友们介绍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梁先生认为,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所谓学术官司时,特别要注意区分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哪些属于学术批评行为。如果原告以被告批评自己的作品剽窃抄袭或胡编滥造因而损害自己的名誉为由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属于学术批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受理了案件,经审理查明属于被告批评原告的作品存在剽窃抄袭及胡编滥造等,属于学术批评中的争执,即使被告在批评中使用了过激的言辞如“学术骗子”、“伪科学”等,亦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学术批评的范畴,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即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总之,“学术批评中指某人的作品抄袭或胡编滥造,不能说不影响社会对其道德品质的评价,不能说不损及其名誉。但他有权利、有机会发表反批评的文章以自辩,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不是胡编滥造;即使他放弃自辩的权利和机会,他的作品摆在那里,读者和学术界迟早会作出公正的评价。因此,学术批评,即使指对方为‘学术骗子',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基于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批评自由的目的,得出‘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的法理规则,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这类案件的法理根据。”
风信子:我知道杨教授是学术批评网的负责人,那么请问在学术批评中,如何防止名誉侵权?如何开展正常的学术批评,底线在哪?请回答。
杨玉圣:在学术批评实践活动中,既要坚持学术批评的权利,又要担当可能因此而需要承受的学术责任。因此,学术批评应针对的是学术问题,用学术的语言,作出学术的判断,实事求是,把事实摆够,把道理讲透。
杨涛:司法如何介入学术问题的争论?
杨玉圣:1993年8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著名学者周国平最近在《批评空间与名誉侵权》(《新京报》2005年10月8日)专门谈到了这个问题。周先生本人也遭遇了这样一个官司:在今年的图书市场上出现两种冒“周国平”之名的伪书,其中一本叫《纯粹的智慧》,内容恶俗,但许多读者看了封面就以为是周先生的新作,上当购买。于是周先生不得不通过媒体揭露其伪,并批评它“即使不是伪货,至少也是劣货”,“完全是一本垃圾书”。不料该书的实际作者李保华出来状告周国平侵犯其名誉权,而且海淀区人民法院还受理了此案。有感于此,周先生提出:“凡是涉及学术标准和审美趣味的问题,法院无法做出判决,即使做出了判决也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效力,因而只应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打官司,来强迫一个人把他眼中的垃圾说成是金子。学术是非和趣味优劣自有其内在的化解途径,司法对此应当尊重,而尊重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去干预。”因此,“为了保护学术批评的自由,对于由批评公开出版物引起的名誉权官司尤应严格审查,慎重立案。任何人公开出版一个作品,就意味着他决定承受读者对这个作品的一切评论,包括负面的评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基本要素,是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侮辱人格、披露隐私,针对一个公开出版物的批评无论言辞多么尖锐,只要不包含这些要素,都应视为正当的学术批评,坚决把告状的被批评者挡在诉讼门槛之外。”我本人完全赞同周国平先生的这些观点。对于与学术有关的问题,司法的介入应慎之又慎,尤其不能枉判;否则,既损害了学术尊严,也败坏了司法声威。
胡星斗:对于某些学术腐败,司法可以介入。也就是对于一些学术单位的所谓公关现象,实际上是变相的贿赂,以公款来换取院士、博士点、硕士点的授权,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国家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是一种单位犯罪。当然,学术腐败更多的是一种隐性腐败,其腐败金额、通道、方式都很不容易察觉。所以司法要介入,还是比较困难的。应当制定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治理学术腐败关系到权力的廉洁使用和学术原则的神圣性问题,因此,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包括道德教育和法律措施。
杨涛:目前学术批评的总体情况怎样?
胡星斗:中国缺少有效的正常的学术批评的气氛,往往学术批评成为谩骂,或者一遇到正常的学术批评,被批评人就会诉诸法律,将正常的学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相混。有些地方学者掌握了话语霸权,不容他人对其观点进行批评,门派现象比较严重。现在的院士制度也不利于开展学术批评,院士往往被看做权威,而学术不应当有权威。一些名家的弟子不应当以维护老师的学术权威为荣,应当鼓励正常的健康的证据确凿的温和友好的学术批评。
杨玉圣:最近二十多年来,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学术批评确实取得了许多可喜的进展。这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一批在学术上有造诣、有成就、有影响的老中青学者致力于学术批评事业。
第二,出现了一批有学术深度和力度的学术批评力作,其中既有文章,也有专著(如王戎笙著《郭沫若书信书法辨伪》、杨守建著《中国学术腐败批判》等)和文集(如中华读书网编《学术权力与民主――“长江奖”论争备忘》、邓正来编《选集(1994-1996)》等),引人注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在推出《学术新书评》系列,河南大学出版社正在推出《学术评论书系》。
第三,有若干专门的学术批评园地,其中有报纸(如《中华读书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社会科学报》“学术评论”版),也有刊物(如《中国图书评论》《中国书评》以及《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专栏、《学术界》“学术批评”专栏、《云梦学刊》“当代学术史研究”专栏),还有专业网站(如学术批评网)。
第四,对若干重大学案(首届长江《读书》奖事件、北大教授王铭鸣剽窃案、复旦教授张汝伦剽窃案、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湖北省社科评奖风波、中国政法大学“院士”风波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争鸣。
第五,对学术评价机制、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学术规范建设等问题,从多视角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经过十多年的集体努力与合作,目前已有若干重大收获。
杨涛:学术批评的前景怎样?
杨玉圣:我个人认为,今后学术批评或学术评论进一步发展的取向应该是学科评论,如史学应该有“史学评论”,法学应该有“法学评论”,经济学应该有“经济学评论”,等等。通过学科评论,把学术批评与学科建设结合起来,从而为学术批评的空间拓展奠定基础。至于学术批评的前景,我的态度一向是既不悲观,也不乐观。
冬冬:杨教授,您好,我们知道,您在学术界已经竖起了一面大旗,指引着我们前进。作为学术打假网站,您如何来保证学术打假网站的公平与正义?
杨玉圣:谢谢网友冬冬的鼓励,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首先作一个解释,那就是学术批评网不是学术打假网,也就是刚才我曾经谈到的,学术批评网重在学术规范、学术批评、学科评论、学术交流。学术打假,就人文社会科学而言,仅仅在针对学术上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的意义上,才是成立的。至于不同观点的争论、不同立场的讨论、甚至完全相反的见解的对立,都是学术批评,只能从学术的立场、用学术的语言加以探讨,而不是什么学术打假。学术批评,归根结底是为了学术进步和学术建设。至于学术公正与正义,应该在尊重事实、尊重人格的前提下,用事实说话,保障程序公正,从而维护学术正义。
高波:请问二位专家,针对目前网络时代发展如此迅速,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将从那些方面加强对抄袭、剽窃的制裁、惩罚?
杨玉圣:这确实是一个新问题,而且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普遍。网络是一个双刃剑,网络的出现为学术文献的检索、搜集、整合、交流,提供了极其便利的平台,但是也使得抄袭剽窃等现象越来越突出。目前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等职能部门还没有拿出切实有效的举措与对策。如何防止网络侵权、如何防止借助网络侵权,这是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一个迫切的新问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法学家能够高度重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胡星斗:网络的确给一些人提供了快速剽窃的机会,我想应当通过建立网络学术规范体系和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对于剽窃者,让他在网络上声明道歉,严重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建立网络版权制度。
老尼默心:正义网监督司法公正,学术批评网监督学术的公正,我想请教一下,今天的安排是否含有喻意,司法即将介入学术腐败的问题?
杨涛:司法公正与学术公正都是关注了社会公正,我们正义网做这个问题的访谈也是希望提醒全社会共同来关注学术公正的问题,同时也包括司法机关,但是我们仅仅是一个媒体,司法是否会介入学术腐败问题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
爱若如诗:学术批评网开办几年了,您认为是否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为什么现在学术假作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反而有越打假越多之现象。学术打假是否也可以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
杨玉圣:非常感谢这位网友对学术批评网的关心。从社会效果上讲,我个人认为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因为虽然中国的报纸上万家、刊物数千家,但是真正的学术批评的平台非常之少,加上我们的学术批评和学科评论一向非常薄弱,又由于我们中国是一个到处充满各种“关系”的“关系社会”,因此,学术批评的开展非常之难。学术批评网的创办和存在,以其网络空间的无限性、时效的瞬息性、评论的互动性等优势,为学术批评和学科评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这些年来,围绕某些重大学案、学术刊物注释规范、学术评价机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热点话题,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大量文章,这些文章又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引起了学界内外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应该说,这些效果是积极的。至于这位网友提到的学术作假越打越多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但这不是学术批评的错,倒不如说是学术批评开展不够、学术惩戒机制缺失、有关大学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所作为所致。
ech:杨教授,您提倡“学术批评使用真名,”而且您也说您是“学术界,自己得罪的人可能最多的!我很佩服您的勇气,向您表示敬意。但自古以来“文人相轻,”学术批评真名的使用,必然带来被批评者相应的反应。那么如何来保证批评与被批评不夹带个人情绪以及�I造的事实。我相信您也一定遇到过批评您的文章,而您又如何保证批评网在您的主持下不夹带个人感情和主观情绪。人是感性的动物。与您商讨。
杨玉圣:谢谢您提的这个问题。我确实曾经提出过“学术批评应当署本名”,而且还为此写过一篇文章,但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我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是基于学者从事学术批评时,应当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这一立场,二是鉴于相当多的批评文章的作者往往不是署本名,三是为了在学术批评界开一新的风气,那就是在学术问题上,朋友归朋友,批评归批评,哪怕是朋友,也应当开展严肃认真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署本名,有助于避免您提出的夹带个人情绪、捏造事实的问题的发生。至于批评我的文章,包括向我所服务的大学的领导寄发匿名信、在学术研讨会上对我发难,近年来已经屡见不鲜了。当然,这也并不奇怪,因为学术批评网批评的人和事太多了,我本人在文章、演讲中批评的大学、学者也太多了,我批评别人,当然也就应该允许别人批评我,当然对于那种匿名信的作派,我是很不以为然的。正像您所说的,人是感情的动物,因此哪怕是纯正的学术批评,也难免掺杂感情的色彩。从我本人来讲,在学术批评网所首发的学术批评文章,第一,我要尽量避免人身攻击的问题,第二尽量避免本身存在的侵权问题,第三,尽量避免感情因素和人际关系因素。当然这非常难。让我们一起努力。
杨涛:感谢两位教授参加我们正义网的讨论,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我们的学术更加规范,学术腐败越来越少,谢谢!
胡星斗:谢谢大家参与讨论。中国在学术领域成就是巨大的,但存在的问题确实进入了骨髓,关系到中国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文化建设,所以需要全体网友和广大知识分子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防范和解决学术腐败问题。我们的观点也只是一家之言,其中肯定有一些不符合国情或者与网友的意见相左的地方。我们也欢迎大家有更多的批评。谢谢大家!
杨玉圣:再次感谢正义网,在我们这么一个常常正不压邪、让人困惑和郁闷的社会中,正义的声音是再重要不过的,正义网就是这么一个传出正义之声、放大正义之声的平台。我本人也特别感谢正义网能够就武大法学院副院长疑似学术抄袭案这么一个敏感话题,展开认真讨论。让我感到意外的是,还有这么多的网友关心学术批评网,这也使我在迷茫和困难中增强了坚持的信心。最后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感谢这次对话的主持人杨涛先生、策划人庄永廉和孙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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